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1 |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归集执法科 |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 | 归集执法科 | ||
负责沧州辖区内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变更、转移、注销等管理工作 | 各管理部(分中心) | ||
负责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减、缓缴的受理、初审及报批工作 | 归集执法科、各管理部(分中心) | ||
负责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审核工作 | 各管理部(分中心) | ||
2 |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考核 | 信贷管理科 |
负责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进行考察备案 | 信贷管理科 | ||
负责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工作 | 各管理部(分中心) | ||
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 | 各管理部(分中心) | ||
负责全市逾期贷款管理工作 | 信贷管理科 | ||
3 |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资金管理 |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 | 会计核算科 |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会计核算科 | ||
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及上缴工作 | 会计核算科 | ||
4 | 负责住房公积金执法 | 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归集执法科 |
负责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草案 | 归集执法科 | ||
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进行处理 | 归集执法科 | ||
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催建及缴存情况检查工作 | 归集执法科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1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 各管理部(分中心) | 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 |
受委托银行 | 负责按照市管理中心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签约、发放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投诉受理和建议 |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咨询和投诉受理和建议 | 咨询服务中心 | 12329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三项日常监管事项,为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操作;
2、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及时分配到个人账户;
3、是否按政策要求审核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4、对停缴、不按月缴存单位是否及时催缴;
5、是否定期与缴存单位及个人对账。
(二)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操作;
2、对提取资料的真实、齐全是否审查到位;
3、办理的提取额度是否合规;
4、提取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
(三)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贷款合作项目备案资料是否合法、真实、齐全;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按规定审批贷款;
4、是否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5、是否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
6、贷款保证金的管理是否规范;
7、是否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
8、是否随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贷款规程;
9、贷款计息是否准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住房公积金业务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按照市管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中心安排及具体情况拟订专项检查方案,经市管理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机关各业务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做出退回、追讨和纠正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社平工资3倍未纠正的;
2、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低于5%,超过15%未纠正的;
3、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及时分配到个人账户的;
4、单位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未催缴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提取资料不全、虚假的;
2、提取超过规定额度的;
3、提取业务办理时间超规定时限的。
(三)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贷款合作项目备案资料存在违法、虚假、不齐全的;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存在虚假的;
3、未按规定审批贷款的;
4、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5、未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的;
6、未对贷款保证金进行规范管理的;
7、未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的;
8、未及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修订贷款规程的;
9、贷款计息存在错误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理相关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办理事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